夫妻A和B離婚瞭,孩子由A撫育,假如B找瞭個有錢的配頭,A能否能請求B增添撫育費?關於這個題目,北京房山法院有一路判例。

法官表現,後代的現實需求是法院斟酌的重要原因,假如離婚後直接撫育孩子的一方支出沒有顯明增添,而對方支出顯明進步,在孩子的現實需求沒有增添情形下,法院普通不會支撐進步撫育費的訴請。至於一方另娶“富婆”、再嫁“金龜婿”這種情形,很難舉證再婚對象的現實支出,法院普通不予采信這種證據,但會酌情斟酌怙恃的經濟前提及付出才能。

北京法院weibo截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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